2023年7月26日至8月11日,云南省科技厅先后向16个州(市)科技管理部门、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农科院、省林业和草原科学院、省畜牧兽医科学院、省草地动物科学院、云南大学、云南农大、西南林大等单位就《云南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意见。同时,通过厅门户网站和科技特派员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8家单位意见16条,其中部分采纳12条、未采纳4条。
特此说明。
附件:公开意见征集结果清单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1月21日
公开意见征集结果清单
序号 |
单位 |
修改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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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德宏州工信科技局 |
一、“第十六条 州(市)科技管理部门、省级单位及中央驻滇单位,分别负责本区域、本单位科技特派员的初审推荐和管理工作”,建议增加县级科技管理部门。 二、“第二十七条 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的使用参照......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到受援地(单位)开展工作中产生的差旅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材料费和科技服务、科技培训产业的其他费用等”建议增加知识产权(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事务费。 |
未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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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红河州科技局 |
一、建议在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十条云南省科技特派员认定具体条件”中,增加“带动型科技特派员和创业型科技特派员对学历和专业知识的要求”的相应内容。目前带动型科技特派员和创业型科技特派员的认定申报条件过低,文化程度没有相应要求,部分专业合作社受第三方中介协助成功申报认定,导致难以胜任科技特派员工作,专业技术培训、带动农户比较困难,甚至连年终总结和考核表都填不了。 二、第四章“日常管理”中,建议增加内容:“省级科技特派团派出单位应主动积极与所服务州(市)、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机制”。 三、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八条”建议增加:“被认定为省级科技特派员的县级科技人员服务的受援村不限于申报时签订的《四方协议》中涉及的村委会,服务范围(受援村)不超过县域范围内的村委会即可。” 四、第五章“经费管理”中,建议增加:“每年适当安排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经费。” |
部分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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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玉溪市科技局 |
一、“第十六条 州(市)科技管理部门、省级单位及中央驻滇单位,分别负责本区域、本单位科技特派员的初审推荐和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科技特派员管理单位”)。” 建议修改为:“第十六条 县(市、区)、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及省级单位、中央驻滇单位,分别负责本区域、本单位科技特派员的初审推荐和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科技特派员管理单位”)。” 二、“第二十一条 各科技特派员管理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科技特派员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技特派员和科技特派团选派、管理、考核的具体办法,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和科技特派团的管理、考核工作,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及科技服务和创业情况,发现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有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责令改正并报告省科技厅。” 建议修改为:“第二十一条 各科技特派员管理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科技特派员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认真落实《云南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结合实际细化措施,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和科技特派团的管理、考核工作,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及科技服务和创业情况,发现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有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责令改正并报告省科技厅。” |
部分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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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省林业和草原科学院 |
一、建议明确 1、第二章第十二条: (二)“科技特派团成员同期不能参与多个科技特派团的选派服务。”建议明确“不能参加多个”为几个,例如“不能参加3个以上科技特派团”。 2、第三章第十五条: “科技特派团成员统一纳入省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在服务期内不得重复申报。”中赞成科技特派团成员管理可纳入省级科技特派员管理”,但建议不认定,理由为容易造成科技特派员和科技特派团服务地点、服务内容等高度重叠,导致绩效成果难以区分和考核。 二、其他修改建议 1、第一章第四条: (三)“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带管理到县、乡、村、中小微企业,与农户、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基地、中小微企业等结对帮扶,帮助带动、培养基层科技人员,实施科技助力乡村振兴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建议修改为“带知识、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带管理到县、乡、村、中小微企业,与农户、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基地、中小微企业等结对帮扶,帮助带动、培养基层科技人员,实施科技助力乡村振兴和中小微企业发展;” 2、第二章第九条: (一)“坚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工作扎实,乐于奉献。”建议修改为“坚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工作扎实,乐于奉献,身体健康,科技诚信情况良好。” 3、第三章第十三条: (二)“省科技厅根据需求发布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单位按需求进行在线申报,由派出单位、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分别审核把关。”建议修改为“省科技厅根据需求发布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单位按需求进行在线申报,由派出单位、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州(市)科技管理部门依次审核把关。” 4、第三章第十四条: “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以派出单位所属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建议修改为“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以派出单位所属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申报,不得多单位或多渠道申报。 |
部分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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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云南农业大学 |
第十八条“但原则上一年内应有不少于 15天在受援单位开展现场服务”,建议修改为“服务单位驻地所在县(市、区)的科技特派员原则上一年内现场服务时间不少于15天;服务非单位驻地所在县(市、区)的科技特派员一年内现场服务时间不少于8天。” 建议现场服务时长也区分成两个层次考虑,理由如下:比如省级单位特派员服务怒江州这些比较偏远的地方,如果再请1-2个专家同行,即使是2万元可能也只能去2趟左右,3趟都比较勉强。 |
未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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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禄劝县科技 |
“第十八条 但原则上一年内应有不少于15天在受援单位开展现场服务”建议删除或修改 理由:根据对2021年至2023年特派员服务和管理情况,乡镇特派员服务时间以一年不低于10天现场服务比较合理,县级特派员和省市级特派员以一年不低于6天现场服务比较合理。 |
未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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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大理州渔业 |
允许鼓励科技特派员退休后继续申报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 |
未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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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基层科技工作者 |
针对第三十四条,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年度工作任务要纳入单位年度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各类评先、评优、职称评审工作要向作出贡献的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成员给予优先倾斜。鼓励将科技特派员、 科技特派团成员工作经历和工作实绩作为单位岗位聘用的重要条件,优先聘用并重点使用。 |
部分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