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0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省科技厅工作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执行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遵循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原则,符合科技管理工作的特点,具备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决策质量和水平。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编制或者调整科技领域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专项发展规划;
(二)制定或调整科技创新、科技改革等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涉及科技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措施;
(四)制定涉及全局性科技资源配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其他涉及科技发展或科技人员的切身利益等,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各处室按照目录标准,在每年1月底前向法规处报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法规处综合报送情况起草当年省科技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经厅会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二)凡是纳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严格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文件要求实施。
(三)其他未纳入目录的重大科技行政决策事项,工作程序按照《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工作规则》《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