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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细则解读
来源:资源配置管理处     2024-01-04 15:32:59     【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完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结余资金收回使用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近日,云南省科技厅出台了《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共15条,包括制定依据、结转结余资金定义、政策相关主体职责、结余结转资金管理要求等。

第一条 明确了《细则》制定的目的意义及依据。

第二条 明确了结转结余资金的定义及范围。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在年度终了时,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项目财政拨款资金。结余资金是指项目执行完毕,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项目执行过程中终止实施,经第三方审核或审计确认且尚未列支的项目财政拨款资金;以及项目撤销后的全额项目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至四条 明确了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职责。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本细则要求,制定单位内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结余资金盘活制度,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第五至十三条 明确了结转结余资金具体管理要求,如结余资金留用条件、结余资金使用要求和范围、结转结余资金执行情况报送等。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并且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项目终止实施、撤销和验收结论为结题、不通过,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信用评价不良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的结余资金,自项目通过验收后次年的1月1日起结转两年仍未完全使用完毕的,省科技厅在下达项目承担单位其他新增项目经费预算时进行等额抵扣。

第十四至十五条 明确了《细则》解释部门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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