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发改局文件对不同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并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基本案情:
某区发改局出台的《关于信息和软件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发改产〔2020〕6号),规定“本政策适用于依法在某某区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信息和软件服务业企业。引进企业必须在本区连续经营5年以上,受补助的企业须出具承诺书,如未满5年迁出需退出全部补助款”。
案件评析:
该文件将奖励对象限制在该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排除了在该区依法生产经营并符合奖励条件的区外企业以及区内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在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在市场退出上设置了不合理门槛,分别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中第一款第一项“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和第二项“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的规定。